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推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办公室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参军入伍、创业实践、家庭经济困难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报名入学日期后一个月内办理。
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入伍证或当地武装部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至新生退役后两年。
创业实践、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年,期满前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申请延长期限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三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教务处牵头,招生办公室、各系(部)及医务室等部门协助,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后,在开学日期后15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院批准而未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有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部)于注册期限两周后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初审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凡因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三)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注册而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学院建立完善的资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求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实践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本门课程的成绩,其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计算机成绩库,并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办法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必修课程一般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每学期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期中成绩:课堂公约:期末成绩=2:1:1:6;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期末成绩=2:3:5)。考查课程的成绩可由平时作业、单元检测、实验(实训)报告、课堂讨论、论文等进行综合评定,也可在考试周内一次性组织考核。
(二)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开卷、或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或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所采用的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报系领导和学院教务处审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若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需增加笔试时间,应由系(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
(三)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原则上实验(实训)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其他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五)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
第十条 成绩管理
(一)各门课程教师务必在课程考核后三天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登记成绩并打印,由任课教师及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教务处存档备查;
(二)各科课程成绩,一经确定(报送教务处),一般不予查卷或更改,有特殊情况要求查卷者,需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派人查卷。查卷时必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及教务处人员共同参加,查卷仅对卷面分数的累加进行复核,如发现确有差错,须出据任课教师,系部主任及教务处人员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方可更改。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但要参加课程考核;若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与之相关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优秀或百分制记载为90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章 缓考、补考、免考及选修
第十三条 缓考、缺考、考试违纪
(一)学生因病重或住院,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未在学院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而要求缓考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到各系部领取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补考时进行(缓考者将少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均以缺考论处。
(二)学生擅自缺考(含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考试违纪(含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毕业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补考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
(一)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补考和结业后补考。凡首次考试(核)即正考成绩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及各系部在每学期开课后一月内组织;补考成绩以卷面分数记载。
公共体育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四门课程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学院批准,由相关部门安排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二)各类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对于某些考试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新参加考试,其重考成绩按实记载(若成绩低于原考成绩,可不记载)。
(三)记载补考(重考)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重考)后的成绩同时记载,后者应注明“补考”(“重考”)字样。
第十五条 选修
学院课程主要分为两大平台:一类是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一类是专业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一)任何一门必修课均不得缺修,缺修者不予毕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选修,选定后必须修读,完成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二)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时间选课,选课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进行。凡规定要有选修课程的,必须取得选修课程成绩合格,方能毕业;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分别上课的,应同时选修,学生按规定选修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免考、奖励加分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凡通过大学英语A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凡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其《计算机基础》课程可申请免考。
其他专业学生在通过相关资格证书考试后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并由学院教务处进行审核批准。
课程免考办法:在期末考试前二周内,由学生写出书面免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在未得到教务处同意免考的通知前,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参加省级(直辖市)以上技能竞赛或行业竞赛等获奖者,按下表所示进行加分奖励: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30分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20分 | 在一门课程中均加10分 |
(三)参加省级(直辖市)以上体育运动竞技比赛获奖者,按下表所示进行加分奖励:
第一名至第三名 | 第四名至第六名 | 第七名至第八名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30分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20分 | 在一门课程中均加10分 |
(四)凡在国内杂志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学生,其本期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加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五)加分范围仅限参赛或发表论文学年所学课程。
第五章 学业警示、升级与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有违反学籍管理行为或学业状况低迷,涉及学籍是否保留和有可能达到退学处理时,事前由学院对学生进行的一种提醒性帮助,目的是引起学生的警觉,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
第十九条 当学生学期考试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三门或三门以上时,系(部)必须及时向学生出示书面的《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警示书》一式二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各系(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五门考试课程或四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给予降级处理。学生降级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四门课程不及格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降级,若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则可降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合格(60分)的课程,降级后允许书面申请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后每学年或累计不合格的课程达到九门或以上时,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时的专业学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院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的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三)学籍状况为休学、退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四)在校期间的成绩或表现如达到退学处理的;
(五)文科类(新高考选科历史类)专业转入理科类(新高考物理类)专业的;
(六)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七)定向就业、高职单独招生、对口高职等招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转出和转入系(部)领导、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通知相关系和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培养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受理。拟转入学院的,经转出学校和学院同意,由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院的,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研究决定,同意其转入的,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院按照学生转学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院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受理。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家长、系(部)领导、教务处审查同意,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入伍休学至退役后两年;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学生因病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可以休学;
(三)学生结婚,由学院根据国家《婚姻法》处理。学生怀孕、生育,或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以休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学生学籍,户口原则上不迁出学院;
(五)学生因创业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五年;
(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其所有言行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以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否则一经查实,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在退役日期后两年内凭相关退役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编入适应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
(五)学生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无后续专业,经学院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完成学业。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院学习期间经正常补考后每学年或累计不合格的课程达到九门或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一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15日后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除因创业休学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延长两年,创业休学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延长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自愿退学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并领取退学申批表,家长和系(部)领导签字,经教务处核实,由学院审批,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十五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移交公安和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带回其所在地;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可出具在校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且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三)退学材料一般应由学生本人领取,学生无法联系或其他原因,退学材料无法送达时,学院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作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的三年内,回学院申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补考。补考合格,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及学习时间,按颁发时间填写。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其相应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在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其他未尽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同时作废。
第四十八条在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