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2026/04/02 09:59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高校依法实施的招生和学籍管理行为,是保证招生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为严格把关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确保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时有序完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招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本学院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务必使审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第二阶段为入学后资格复查。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七条 新生所在二级学院是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新生报到当天,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为审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迎新系统报到注册。

第八条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工作流程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生处严把报到入口关,在新生报到环节对录取照片、身份证照片、学生本人现场照片进行比对,严防冒名顶替,初步审查合格的学生方可办理报到流程。

(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工作。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并在新生报到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因请假等延期报到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注意重点复查。

(三)如复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新生所在二级学院以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核查属实,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九条 教务处按照经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和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为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章 新生入学后资格复查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的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新生身份信息核查

各二级学院依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复查新生的图像、身份证件、档案等重要信息。具体复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1. 新生图像信息采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组织新生现场采集图像信息。

  2. 图像比对:按照录取电子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采集的图像信息相对照的原则进行比对,确认照片是否为新生本人。其中,录取电子照片与纸质档案里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对于比对结果存疑的,各二级学院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3. 证件复查:查验身份证上的文字信息与电子档案的内容是否一致,主要复查身份证号、姓名、省区等信息。

  4. 档案复查:一是纸质档案的完整性,纸质档案一般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等;二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照片、身份证号、姓名、考生号、省区等信息是否一致。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于当年11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结束后,把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艺体类新生专业科目复测

艺体类专业新生的具体复测科目及方案分别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复测成绩负责。相关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将复测实施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方案执行,相关二级学院要确保所有新生按时参加考试。对复测成绩与高考成绩有较大差异或存有疑问的新生,要查明原因、摸清情况,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复测结束后相关二级学院须将复测情况和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加分及照顾等资格复核

招生就业处认真梳理录取期间电子文档和录取签字审批等有关材料,仔细核查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有关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等。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的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的新生报考资格等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实,严防资格造假。招生就业处应将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1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身心健康复查

学生处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新生进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隐瞒既往病史、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新生,要如实登记并及时告知相关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针对性地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并形成复查报告于当年的11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

取得学籍的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信息自查。自查需重点核对姓名、身份证号、院校名称、专业、学制等核心信息,确保与实际学籍情况一致,若发现信息有误第一时间联系辅导员报备处理。

第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复查和复查中,涉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领导小组核实无误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已完成学籍注册,则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身体条件不满足专业要求的新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有迟到、请假、休学、入伍及其他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做好记录,并进行重点复查;复查过程中对延期报到或档案材料不全新生进行重点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嫌疑的新生,要加强查验,迅速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学籍学历工作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全程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凡在复查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重视不够、工作不认真,致使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舞弊学生蒙混过关,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的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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