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海联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实践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本门课程的成绩,其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计算机成绩库,并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办法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专业必修课程一般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每学期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加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期末成绩=5:5);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期末成绩=2:3:5)。考查课程的成绩可由平时作业、单元检测、实验、实训报告、课堂讨论、论文等进行综合评定,也可在考试周内一次性组织考核。
(二)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口笔试结合或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所采用的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报系领导和学院教务处审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若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需增加笔试时间,应由系(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
(三)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原则上实验(实训)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其他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五)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
第三条 成绩管理
(一)各门课程教师务必在课程考核后三天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登记成绩并打印,由任课教师及系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教务处存档备查;
(二)各科课程成绩,一经确定(报送教务处),一般不予查卷或更改,有特殊情况要求查卷者,需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教务处审查决定是否派人查卷。查卷时必须有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及教务处人员共同参加,查卷仅对卷面分数的累加进行复核,如发现确有差错,须出据任课教师,系部主任及教务处人员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方可更改。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但要参加课程考核;若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与之相关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优秀或百分制记载为90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条 学校每年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章 缓考、补考、免考及选修
第六条 缓考、缺考、考试违纪
(一)学生因病重或住院,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未在学院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而要求缓考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到各系部领取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在补考时进行(缓考者将少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事后补办手续均以缺考论处。
(二)学生擅自缺考(含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考试违纪(含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毕业补考机会。
第七条 补考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
(一)补考分为正常补考、毕业补考和结业后补考。凡首次考试(核)即正考成绩不及格者,可正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处及各系部在每学期开课后一月内组织;补考成绩以卷面分数记载。
公共体育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四门课程为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学院批准,由相关部门安排适合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二)各类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必须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对于某些考试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新参加考试,其重考成绩按实记载(若成绩低于原考成绩,可不记载)。
(三)记载补考(重考)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重考)后的成绩同时记载,后者应注明“补考”(“重考”)字样。
第八条 选修
学校课程主要分为两大平台:一类是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一类是专业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一)任何一门必修课均不得缺修,缺修者不予毕业;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选修,选定后必须修读,完成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二)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选课,选课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进行。凡规定要有选修课程的,必须取得选修课程成绩合格,方能毕业;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分别上课的,应同时选修,学生按规定选修的课程,应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 免考、奖励加分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凡通过大学英语A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凡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者,其《计算机基础》课程可申请免考。
其他专业学生在通过相关资格证书考试后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免考相应课程,并由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核批准。
课程免考办法:在期末考试前二周内,由学生写出书面免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生在未得到教务处同意免考的通知前,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参加省级(直辖市)以上技能竞赛或行业竞赛等获奖者,按下表所示进行加分奖励: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30分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20分 | 在一门课程中均加10分 |
(三)参加省级(直辖市)以上体育运动竞技比赛获奖者,按下表所示进行加分奖励:
第一名至第三名 | 第四名至第六名 | 第七名至第八名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30分 | 在四门课程中均加20分 | 在一门课程中均加10分 |
(四)凡在国内杂志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学生,其本期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加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五)加分范围仅限参赛或发表论文学年所学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