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资格审查是对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进行的毕结业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学业完成情况、校园违纪情况,确认学生是否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全面审查工作。
第三条 毕业审查范围是具有学校学籍的当年预计毕业学生,审查结论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依据
第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于毕业学期开展,由教务处牵头,学生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毕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所规定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素质要求;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和选修课程,成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结业处理:
有不及格的课程;
(二)未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岗位实习考核不及格;
(四)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七条 教务处制定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毕业资格审核及程序如下:
(一)学生毕业资格初步审核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由辅导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于毕业学期前3个月开始开展。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
2. 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或违纪处分已期满解除;
3. 按规定完成各学期、学年注册,注册年限完整;
4. 费用结算、图书及实习用品归还、助学贷款等离校手续齐全;
5. 毕业生档案填写规范、资料归档完整。
(二)辅导员审核完成后,明确学生基本信息及毕(结)业结论,经辅导员签字后报送至所属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
(三)二级学院学工负责人整理并复核辅导员报送的审核材料,核查特殊情况后形成毕业资格审核报告,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教务处。
第九条 审核结果。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毕业学生资格审核报告进行复审,汇总审核结果,确定毕(结)业学生名单,形成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条 结果应用。教务处起草毕业文件,作为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毕(结)业证书办理发放依据。
第四章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第十一条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毕业证,永久结业。
第十二条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工作学校每年6月集中办理,换发时需交回原结业证书,教务处存档,并办理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