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实现不同类型教育、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校内与校外教育之间互通衔接,推动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拓宽渠道,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转换类型
学生通过职业资格(技能)考试、专业技能竞赛、学历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类、创新创业类以及其他类取得成果,准予申请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或者分数低的课程、替代选修课程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转换标准
(一)课程学分认定标准
1.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学生获取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企业行业机构承认的、有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以认定学分。无等级的证书计4学分,等级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计6学分、8学分、10学分、12学分、14学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证书计10学分。
2.技能竞赛类。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奖可奖励学分。参加世界、国家、省(直辖市)、地级市(区)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奖,世界级一、二、三等奖(对应金、银、铜奖,下同)分别计18、16、14 学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4、12、10 学分;省(直辖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地级市(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二类技能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2置换,三类竞赛获奖按一类获奖1/3置换学分。
3.学历教育类。发生转学、转专业、辅修专业等情况时可以置换相同或相近课程的相应学分;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分可以置换专业核心课以外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及学分。
4.非学历教育类。学生通过修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校认可的在线网络课程、参加学校安排或认可的境内外交流学习等取得的各类课程成绩与学分,可替换认定为培养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学分。
5.创新创业类。学生创业实践达到一定规模,或发明专利获得推广产生一定效益的,可替换认定综合实践环节或专业方向课程学分,也可申请替换认定为创新创业类公选课学分。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参与科研项目,可认定为创新创业类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如研究内容与培养计划中课程要求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课程替换认定为相应课程的学分。
6.其他类。经学校认定认可的予以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
(二)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1.课程转化的学分必须遵守不得高于课程认定的学分,学生申请相应或相关的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或者分数低的课程、替代选修课程学分。
2.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按以下标准计算并转换课程成绩,多个证书累计单科课程不超过100分:
无等级的证书转换课程成绩计85分,等级证书从五级到一级分别转换课程成绩计70分、85分、90分、95分、100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证书转换课程成绩计95分。每增加一个证书,再增加2分。
3.技能竞赛类按以下标准计算置换课程成绩,单科课程累计不超过100分:
(1)一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95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次,再增加2分。
(2)一类大赛省(直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二类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三类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置换课程成绩计90分,每增加一个获奖等级,再增加2分。
(3)一类大赛地级市(区)级一等奖、二类大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置换课程成绩计85分。
4.学历教育类和非学历教育类转换课程成绩按原课程分值计。
5.创新创业类转换课程成绩计85分。
6.其它类转换课程成绩由学校认定后确定分值。
三、课程认定和转换流程
1.学生个人申报
学生取得相关证书1年以内向二级学院提交《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课程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学分认定
涉及职业资格(技能)证书类、技能竞赛类、非学历教育类由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学分认定。
3.教研室主任课程成绩转换
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学分认定,确定课程转换门数、名称以及分值。
4.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课程汇总表》。
5.教务处认定
教务处在收到二级学院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后录入教务系统。
四、附则
1.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