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学院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重庆市民办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渝教财〔2010〕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会计制度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落实投资者、管理者权责利和保障学院师生员工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院资源,加强核算,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确保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六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订符合学院实际的管理细则和运转流程,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七条 在决策机构(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院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第八条 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严格按照重庆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由院长主持、分管财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实施,按照部门(二级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查、财务处汇总平衡、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查、院长审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学院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内容分为: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门面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编制内容,总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学院日常支出(人力资源、教学、学生、行政、财政专项支出);第二部分为后勤支出(水电气、日常维修、劳务用工等)和物资采购;第三部分为重大专项、对外投资、融资、基建等。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学院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次年1月30日前向理事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章举办者出资
第十六条 学院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七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学院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学院的负债。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学院法人财产。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院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二十条 学院的所有银行账户集中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处理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出借与转让大额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学院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超过学院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八条 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并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院负债规模,改善学院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院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学院借款只能用于学院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七章收入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收费、退费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学院收费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民办学院收费收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存放在学院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经费,按规定专户专用。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中作为限定性经费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支出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章学院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八条 学院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学院限定性净资产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非限定性净资产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提取。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在年终结余前不获取回报或不预提回报。
第四十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获取回报。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年4月前向教育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院组织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学院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财务清算时,首先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财务工作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4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