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贯彻勤俭节约原则,根据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员工受学院派遣到学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
第二条 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差旅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三条 学院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出差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结合完成任务的期限合理确定出差日期,逾期出差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出差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应标准报销(附件1)。
第五条 国内出差开支原则如下: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应优先选择火车、汽车。选择火车出行原则上不允许乘坐软卧、豪华座舱以及动车一等座、软座。夜间行驶超过 8 小时可以乘坐硬卧。
(二)紧急业务需乘坐飞机的须选择同航段内低价经济舱机票,原则上不允许坐头等舱、商务舱。并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按其他交通工具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三)需要乘坐轮船的,原则上不允许乘坐一等舱及以上舱位。
(四)员工多人一起出差时,同性别同事应入住标准间。不同级别员工入住标间时,住宿费标准参照高级别员工标准报销。
参加各种会议的费用开支,凭会议通知注明的相关费用实报实销,不受费用标准限制;已包含食宿的,相关住宿费、伙食费不再另行单独报销。
第六条 市内(短途)出差报销
市内(短途)出差是指因公出差当日内往返,不产生住宿的出差。市内(短途)出差及出行方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自行驾车出差,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每公里0.7元报销油费(需提供油票),停车费、过路费据实报销。工作日市内(短途)出差每人每天餐费补助20元,节假日市内(短途)出差每人每天餐费补助30元。
第七条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提供免费食宿的,不得报销伙食补贴及住宿费。
第八条 境外出差报销
境外出差报销分为经费包干制和实报实销两种形式。经费包干制是指员工经批准境外出差吃住行等经费包干(不含往返机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实报实销是指员工经批准受邀境外参会、参团考察学习等可据实报销吃住行费用,并给予出差补贴。具体标准见《差旅费报销标准(国外)》(附件 2)。
第九条 出差实行事先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员工出差应提前提起出差申请,原则上出差审批人为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国外出差需院长审批同意。
(二)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申请的,应于回单位后一周内补办申请手续,没有审批的出差申请,财务部门不予借款和报销。
(三)招生办公室业务人员出差审批按原有办法执行、就业办公室业务人员出差由部门自行审批。
第十条出差借款及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填写借款单,列明出差地点,出差事项,出差预算,经核准后方可借款。
(二)出差人员应在回学院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得跨年)报销。
(三)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整理好相关票据,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各种原始凭据必须合规合法。因管理不善遗失车船票据的,出差人员应写出书面情况,证人签字,按丢失票据金额的80%报销。遗失其他票据,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公章签章的票据复印件,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需改变计划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认可。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业务费用实行全年预算制度,经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差旅费报销标准(国内)》
附件 2:《差旅费报销标准(国外)》
附表 1:
差旅费销标准(国内)
职级 | 直辖市、省会、经济特区城市 | 其他城市 | ||||||
住宿 标准 | 市内交通费标准 | 伙食 补贴 | 小计 | 住宿 标准 | 市内交通费标准 | 伙食 补贴 | 小计 | |
董事长 | 实报实销 | |||||||
高层副职及以上 | 300 | 80 | 70 | 450 | 240 | 60 | 60 | 360 |
中层副职及以上 | 240 | 50 | 60 | 350 | 180 | 40 | 50 | 270 |
其他人员 | 180 | 50 | 60 | 290 | 150 | 40 | 50 | 240 |
注: 1、住宿费用、交通费用(含市内交通费)在标准内凭合规发票据实报销。
2、上述费用项目为人/天标准,2 人以上出差的,采用费用项目合计报销原则。
3、以上职级的执行按学院任命文件为准。
4、直辖市、省会、经济特区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
重庆、武汉、西安、苏州、天津、南京、长沙、郑州、东莞、青岛、沈阳、宁波、
昆明、无锡。
5、其他城市是指:除上述直辖市、省会、经济特区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城市。
6、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请示院长同意后报销。
附件 2:
《差旅费报销标准(国外及地区)》
一、经费包干制报销标准:
出差地区 | 报销标准 |
欧美洲 | 2000 元/天(不含往返机票) |
日本/韩国/新加坡/阿联酋/澳大利亚/新西兰 | 1500 元/天(不含往返机票) |
其他地区 | 1000 元/天(不含往返机票) |
说明:超出报销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据实报销的出差补贴标准:
出差地区 | 出差补贴标准 |
欧美洲 | 300 元/天 |
日本/韩国/新加坡/阿联酋/澳大利亚/新西兰 | 200 元/天 |
其他地区 | 100 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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