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保证合理合法使用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学费专用收据、税务发票、收据。
第二条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用于对校内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军训费等)。
二、《税务发票》,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如培训费、租赁费等应税收入项目。
三、《收据》,收据对内主要用于学生超支水电费、医务室收费、教职工归还借款等涉及学院内部现金结算,收据对外主要用于暂收款项,由学院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第三章票据管理及领用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学院票据的领购及印制。
第四条 由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指定票据专管员负责经办购领、发放、保管、核销和年检工作;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对票据的购入、使用、库存和销毁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购入的票据要分种类按本编号,使用票据时要按顺序号发出,收回票据时要进行核对整理,防止违规使用票据情况的发生。
第五条 领用程序。
(一)各部门收费(款)时,可向财务处申领票据,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名。
(二)由财务处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领用手续;财务处内部收费人员领用票据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即可办理领用手续。
(三)领用时,票据专管员应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领用人签收。
(四)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工作,同时设置票据登记簿。
第六条 采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领用票据。票据专管员应对收费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按规定纳入学院财务账户管理后,将已审核票据存根收回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收费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七条 收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费时,应如实开具收费票据,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第八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齐全,内容和金额一致,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
第九条 核销程序:收据用完或使用时间到期后,票据使用人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时,领用人将所收款项连同收据记账联和收据存根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领用人持已入账的收据存根交票据专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交回票据和所收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申领票据。
第十条 票据专管员在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到财务处入账。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票据核销的处理。票据使用人遗失票据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查明遗失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登报声明作废,经财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核销。
第十二条 票据的销毁。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和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4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