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2浏览次数:10文章来源: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账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奖惩,附则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学校由一名分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分管全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

分级负责: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

管用结合:在用固定资产采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并参与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账务,定期与财务处和使用部门核对账务;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和利用率;

(六)负责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汇总全校固定资产统计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报表。

第六条 使用部门对在用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率,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门别类及定期清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

(四)负责申报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五)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验收等工作;

(六)做好本部门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八条 凡是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根据管理需要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仓库、产权为学校的教工住宅、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各种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优先的原则;

(二)办学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管理规范和利用率高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等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和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工程年度修缮计划,其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每年11月份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送固定资产申购计划和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工程年度修缮计划;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预算,进行汇总、论证、审核各种报送计划;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送学校审批;

(四)年度购置计划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其具体采购按《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采购时间及项目的先后顺序报请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批准后,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变更计划,且费用不得超过原预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除执行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等材料设备的,需填写《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材料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其具体采购按《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组成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固定资产验收小组。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方面的验收。

(三)固定资产验收申请

1.使用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给采购部门。

2.固定资产验收小组验收。

3.进口仪器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4.基建工程验收按学校或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所有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统一登入学校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账,不得在账外滞留。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和维护保养制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被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理事会批准。

固定资产需要调拨时,调出和调入双方同意后,填写《调拨单》,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购置、建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房屋及构筑物、文物、陈列品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借出部门应认真查验。

第二十二条 校内经营部门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部分除外),按规定收取占用费或租金,并定期向学校报告其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固定资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投资、入股、抵押所涉的资产,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或后果严重者,还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被盗或损坏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相应管理责任。其赔偿标准为:直接责任人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70%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固定资产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检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或外出学习一年以上时,必须先办理资产管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校内调动、调离学校、离职退休、毕业离校,须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所用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使用部门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维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每学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形成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价值增加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各部门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入账单”。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他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如: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做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计。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有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三)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校领导审批;

(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置固定资产。

对于未到使用期限的固定资产要划清责任后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捐赠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办理

(一)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

1.固定资产报废,符合以下条件:

1)仪器设备使用期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5)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6)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2.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说明具体情况及报废原因;

2)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3)学校审批;

4)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收回报废固定资产,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学校的批文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使用部门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赔偿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相关资金拨付、扣发津贴、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1.责令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配齐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

2.直接责任人

未落实管理职责(如未建立资产台账、未定期盘点),或人员变更时未按规定清账、交接,责令3个工作日内整改。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1.部门责任

1)因未建立资产增减手续审核机制,导致下属人员违规操作的,责令3个工作日核查资产实际情况,补全手续;         

2)逾期未补或账实不符率超过10%的,暂停部门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资格。

2.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未监管资产登记、增减手续办理流程,予以警告;

2)因监管失职导致资产登记不实、隐瞒资产变动情况,进而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流失资产价值的20%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3.直接责任人

1)不如实登记资产信息、隐瞒资产增减真实情况,责令3个工作日内整改;

2)因登记不实、隐瞒问题导致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按流失/损失资产价值的30%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罚款500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1.部门责任

1)因未建立资产处置审批把关机制,导致下属擅自处置资产的,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7个工作日内追回资产;

2)未能追回或造成资产损毁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减部门年度经费额度(按违规资产价值的30%扣减)。

2.部门负责人责任

1)对擅自处置行为知情未制止,或未按规定上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2)资产无法追回的,按违规资产价值承担罚款责任:价值1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1万-5万元的罚款20000元,5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超10万元)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直接责任人责任

1)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占有、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责令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无条件追回资产,按违规资产价值同步罚款(标准同部门负责人);

2)若资产无法追回或已造成损毁,按资产现值全额赔偿;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1. 部门责任

1)未督促离职管理员与接任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含账、物、档案核对)的,责令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全交接流程;

2)因未督促导致交接缺失、资产初步遗失的,予以通报批评。

2.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未监督交接过程、未审核交接材料完整性的,予以批评教育; 

2)因监督缺位导致资产遗失的,罚款1000元;遗失资产价值超5万元的,罚款2000元。

3.直接责任人责任

1)离职时未清账、未移交资产台账及实物,或接任者未核查即接手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齐手续

2)因交接不清导致资产遗失的,按资产折旧后现值赔偿(现值不明的,按市场同类资产评估价赔偿)。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1.部门责任

1)因未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导致部门整体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10个工作日内整改;

2)因管理不善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承担赔偿额的70%(与直接责任人按比例分担)。

2.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未统筹推进部门资产保管、使用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处罚1000元;

2)流失资产价值超10万元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同步按流失资产价值的15%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3.直接责任人责任

1)因未定期盘查导致资产丢失的,资产使用不足1年的,按资产原账面价值赔偿;

2)资产使用超过1年的,按折旧后价值赔偿;

3)属于个人专属保管、使用的资产,承担赔偿额的70%

4)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如违规使用精密设备导致损坏)或隐瞒事故不报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情节特别严重(如多次流失资产、故意损毁高价资产)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由相关人员到财务处缴纳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渝海院〔2011〕1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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