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治校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适配学校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办学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治理架构优化及发展规划调整情况,学校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民办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法定要求,现将《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相关修订内容予以公示,面向全校师生员工、举办者、校友、学生家长、校企合作单位及社会各界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章程修订坚持依法合规、立足实际、科学规范、民主公开、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循民办高校办学治理相关规定,厘清办学权责、完善治理体系、优化办学定位、规范办学运行机制,确保章程贴合学校办学实际、契合教育发展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根本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保障广大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主要目的
随着国家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改革持续深化,结合学校近年来办学规模拓展、治理体系优化、内设机构调整、办学特色升级、人才培养模式革新等实际情况,现行章程部分条款已无法完全适配学校当前办学发展和规范化治理需求。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举办者、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行政班子的权责边界,规范学校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完善师生权利义务、办学管理、资产财务、监督保障等制度内容,全面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水平,助力学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启动本次章程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章程修订以合规性调整、结构性完善、实用性优化为核心,重点对学校办学宗旨、发展定位、治理架构、组织机构权责、师生权益保障、办学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章程修订程序等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同步更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学校办学实际不符的内容,细化内部治理运行细则,补齐制度短板。《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1)
三、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
本次章程修订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个自然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示期满止。
四、征求意见范围对象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面向全体利益相关方,具体包括:学校举办者、学校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学生家长、校企合作单位及社会各界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五、意见反馈方式
为广泛听取各方合理意见建议,确保章程修订科学合规、贴合实际,公示期间欢迎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建言献策。所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邮件形式提交,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具体反馈方式如下:
1.邮寄及现场递交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两江大道999号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办公室
2.联系部门: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办公室
3.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罗琴(023—61376607)
4.电子邮箱:cqhlxybgs@163.com
5.反馈要求:反馈意见需注明反馈人姓名、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后续核实、沟通及意见汇总答复。
六、意见处理方式
1.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组将对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分类汇总,形成《章程修订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2.对合法合规、贴合学校办学实际、具有可行性的合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对章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将逐一说明理由。
3.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学校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学校理事会审议表决,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学校章程。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可在学校官方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校内各公示平台查阅下载,公示期间持续有效。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上述渠道如实反馈意见,学校将严格保密反馈人相关信息,保障反馈人合法权益。
3.本次章程修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全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全体师生及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保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是:海联职院;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Haili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网站域名是:https://www.cqhvtc.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和办学地址是: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两江大道99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加强自主管理,致力于提高办学水平、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宗旨,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办学特色与制度成果,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根据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统筹安排,结合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与规划确定在校生规模,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高等教育,办学形式为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
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举办者姓名/名称 | 开办资金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重庆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 100万元 | 货币 | 2014年2月 |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重庆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为: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四)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稳定,确保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
(四)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不懈用铸魂育人,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等职责,确保党的领导贯彻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同时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全面履行党委书记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其待遇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为党委书记提供与校长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保障;除按规定列支的必要工作经费外,派驻的党委书记不从学校获取薪酬、津补贴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行政领导班子依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并按相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一)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委在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四)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专业带头人。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进党的工作在学生社区、学生社团等全覆盖。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及决定的执行与监督等,均严格依照《中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学校党委每半年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定期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落实思政课教师、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共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委员会。学校纪委设书记1名,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部、学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保卫部等校级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标准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配备专职书记和专职组织员。学校按要求配齐建强专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根据教育部规定及时强化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通过“上级拨付”+“党费返还”+“学校预算”的途径保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设立专户或者专账,保证专款专用,由学校党委书记“一支笔”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决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立理事会,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教材审定委员会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党委书记经上级组织选派,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后,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变更,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有关人事任免;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校长及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落实理事会决议;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党委、监事会提议时;
(四)审批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时;
(五)突发应急重大事件时;
(六)其他特殊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校长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或相关领域管理经验,并取得良好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组成人员为校级行政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拟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校长办公会议应作完整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包括通知、议题、签到表、记录、纪要等)应归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应尊重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得干预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二级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专业、专业课程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咨询、审议、决策作用,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人数。其中,二级学院(部)的委员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学校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需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或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和监督学校教材建设审定工作,研究落实上级教材建设相关政策,论证教材建设规划,审查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协调解决教材相关重大问题。教材审核严把政治关和学术关,政治把关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动学校教材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章 监督机构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党委班子成员1名、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1名;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会成员全体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依法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等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有权对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教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支持帮助其维护正当权益。
中国共青团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团员综合素质。在思想教育、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及创建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教育引导服务作用。
学代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召开会议,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学生会章程,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充分发挥学校与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保障学生权益。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任务和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专业建设的龙头地位,教研科研的支撑作用、服务产业的导向作用、国际交流的推动作用,使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等方面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招生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布局,紧密对接重庆支柱产业需求,主动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重点发展民用航空、通用航空、低空经济、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专业(群),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并对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依规选用教材,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师资专业素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有序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听课评教、教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构建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推进数字化、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应急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设平安校园,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和谐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与督导。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公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工作。
第八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对已在学校任教但尚未取得规定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限期取得;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教学及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招聘教师,应通过资格审查、试讲、体检、准入查询等程序,符合任职条件的方可聘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薪酬福利、合同期限、解聘条件、违约责任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学校聘用外籍教师,按照国家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学校外籍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使用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资源;
(二)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进修学习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关心爱护学生;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师资格管理,规范教师聘用制度,建立教职工劳动合同统一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备案材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培训和继续教育证明等。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聘、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性质及影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五险一金”等法定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教职工职业激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教职工业务竞赛奖励、科研项目扶持、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奖励等激励事项,完善教职工职业发展激励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职务设置符合国家高等职业学校相关规定。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和教师实际业务水平,依法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制定教师职称评审激励办法和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政策,逐步提高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比例。
第六十四条 学校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每年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与发展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制定教职工申诉办法,明确申诉受理范围、程序、时限和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及创新创业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类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发展机会;
(五)依法在校内组建、参加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学校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自身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任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爱护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优质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学校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学生突发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及时协调公安、医疗急救等部门实施紧急救助。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与管理机制,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 作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补贴、校内奖助学金发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事项。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先提后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档案管理和学籍异动处理流程,依法保障学生学籍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建立党政职能部门接待学生、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建议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拓宽学生诉求表达渠道,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包括生均补助经费、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接受捐赠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和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上述资产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学校法人财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各类培训费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受赠财产;
(七)办学积累;
(八)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经审计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学校办学经费优先用于提升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待遇落实和学生资助需求。办学收入和办学结余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理事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坚持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统一制定经济分配政策、配置经济资源、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置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牵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方案;
(三)集中管理学校各类资金和经济资源;
(四)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举办者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规定。学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坚持谨慎性原则,严格履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充分论证投资风险与可行性,不得因对外投资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及师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一)制定完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开展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考核;
(三)推进财务公开,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和调整机制。学校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二)审定后的年度预算按规定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一)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不得虚列收入;
(二)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三)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学校开展普通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占经常性财政补助和学费收入的比例、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应随学校收入增长和事业发展逐步提高;
(四)年度预算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不得违规结转。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收费收入、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建立资产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学校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通过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与举办者、举办者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一)交易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决策;
(二)与利益关联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内容、价格、期限等条款;
(三)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协议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按年度接受相关部门审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务审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一)合理控制负债规模,优化债务结构,确保负债水平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二)不得作为举办者及其关联方的融资平台,不得以学校资产为举办者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学校名义融资的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发展需要,融资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四)定期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或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需签订变更协议,协议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分割,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办学,不得损害师生合法权益。
学校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公示。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举办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变更。
第九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理事会提出拟任人选,核查其任职资格;
(二)对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到登记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议终止,且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需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一)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八条 学校财产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剩余期限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向举办者、理事等分配。
第九十九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到登记管理单位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登记,终止法人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的;
(二)学校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的;
(三)学校教代会或监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审议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教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的;
(五)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重大事项,需要相应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自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单位备案。学校应主动将备案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管理单位备案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学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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